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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标准、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机构(含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内各分支局,下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履行法定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对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新设金融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设在西安市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省级(区域)机构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申报;设在其它市县的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报。
第二章 内 容
第五条 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应按照《陕西省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须至少在正式开业的30个工作日前填写《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申请表》,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第六条 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申请经所在地人民银行批复后,应按照《陕西省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正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见附1);
(二)《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见附2);
(三)开业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新设金融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四)经批准的高管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风险控制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3)、《新设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4)、《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5)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机构收到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正式申请材料后,应进行严格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告知书。
申请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应准予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并通知申请机构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日期内重报。
第八条 申请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准备工作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采取现场辅导、培训考试等方式,指导、帮助新设金融机构尽快达到有关金融管理和服务标准,再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机构的金融稳定部门负责受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新设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金融管理和服务标准的,应及时做出同意其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决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开业后,根据经营需要,拟增加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直接受理和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
2.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
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4.新设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5.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