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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陕西省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提高金融管理与服务效率,确保金融业稳健运行,维护区域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机构(含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内各分支局,下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履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督管理与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的制度。设在西安市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省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根据需要可授权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承办部分金融管理与服务业务);设在其它市县的金融机构接受所在地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坚持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设立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本指引中履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稳定处。
第七条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本指引,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1)、《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2)、《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3)的规定,认真做好货币信贷、金融稳定、统计、会计、支付结算、科技、货币金银、国库、征信、反洗钱、清算、外汇等方面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检查监督,按时报告有关情况、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机构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非现场管理与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金融机构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和精心指导。
第十条 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机构内审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实行全面审计与监督;对在行政执法中违反纪律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机构每年度对金融机构执行本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按年度对金融机构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相关业务开展的情况和业务系统运行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在次年三月前通报各金融机构、当地政府,抄送其上级主管机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本指引,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确保材料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对拒报、瞒报、漏报、迟报、误报或报送内容不真实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谈话,对金融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等,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对于拒不执行本指引,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人民银行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可参照本指引制定相应的文件,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解释。
附: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3.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