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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管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2〕28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各级人民银行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行库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的管理。
陕西省各级人民银行由货币金银部门负责管理行为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陕西省境内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存取现金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行库办理的交存现金和支取现金业务。
第四条 在陕西省各级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组织或单位,需从发行库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存取现金业务的开办
第一节 申请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存取现金业务,应由其所在市、县设立的一级管理机构向所在地设有发行库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市、县设立的一级管理机构为申请行,其申请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的分支机构为开办行。
第六条 存取现金业务开办行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申请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
(二)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现金业务内部考核制度、现金业务学习培训制度、金库(款箱)及整点中心管理办法、现金交存制度、差错款管理办法等。
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应包括:现金收付业务操作规程、假币收缴业务操作规程、现金清分业务操作规程、现金存取及调运操作规程等。
以上制度和规程的制定既要确保开办行提供的人民币现金服务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又要防范业务风险。
(三)配备从事现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要求设置业务主管1人,反假专管员1人,整点人员不少于2名,金库管理及办理交存款业务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业务主管、反假专管员必须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以上人员必须熟知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人民币整点、假币识别等相关业务技能。
(四)具备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具备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以及现金清分(机械和手工)场地、设备。
自行保管并押运现金的金融机构,应具备符合金融行业标准的银行金库,配备专业的守押人员及护卫设备、车辆,不具备自行保管或押运现金条件的金融机构,须委托有资格认证的专业社会化机构代为保管款箱或护卫押运。
现金清分场地和设备要根据金融机构业务规模进行合理的规划和配备,清分场地须安装监控系统对钞票处理过程进行全程无盲区监控录像,清分设备要符合银行钞票处理设备技术标准,并具备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假纠纷的能力,以及能够满足人民银行有关钞票处理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请行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申请书(附1);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户申请书回执原件及复
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要求建立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四)开办行从事现金业务的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专业
人员(须具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的还需提供《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复印件),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自身没有保管或押运条件的,须提供与社会化专业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现金清分场地、设备等的基本情况报告。
(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上述资料中所包含的开办行有关情况(包括人员、系统、现金保管及押运条件、现金清分场地和设备等)发生变化时,由开办行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开办行迁址的,申请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重新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申请。
第二节 审核
第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行发出审核告知书(附2)。
申请业务属于管辖范围且资料齐全的,审核告知书发出之日为受理日;申请资料不全的,待申请行补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行再次发出审核告知书,此次审核告知书发出之日为受理日;申请业务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审核告知书发出后,审核工作终止。
第十条 受理申请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开办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并对从事现金业务专业人员的业务技能进行测试。审核主要采取现场查看、调阅监控和试运行设备的方式进行,测试主要采取理论问答和实务模拟的方式进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须对审核和测试情况进行现场记录(附3)。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据申请资料和现场审核、测试情况,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的决定(附4),并函复申请行。
对于完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作出同意开办存现金业务的决定;对于基本符合的(有1-2条不完全符合),限期1个月内整改,整改通过审核的,作出同意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的决定(不受20个工作限制);对于上述以外的情况,均作出不同意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审核同意的决定以《开办存取款业务决定书》复印件的形式报上一级管理行备案。
第三节 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行应自收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同意的函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成开办行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银行函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存取现金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
年龄等内容的文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发行库管理有关规定对开办行办理存取款业务的人员,及时制发进出发行库库区证件。
办理存取现金业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开办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自发生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行、开办行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其他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 存取现金业务的管理要求
第一节 报送现金计划
第十六条 开办行应加强现金业务管理和分析,科学预测现金数量和券别结构需求。按月制定存取现金数量和券别结构计划,及时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现金旺季期间报送现金存取预测周报,每周五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下周现金存取计划。
第十七条 开办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关现金运行方面的调查分析工作,根据现金供应工作的阶段性和临时性需要,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二节 执行预约制度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开办行办理存取现金业务,实行预约管理。
第十九条 开办行办理存取现金业务应根据库存和业务需求,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预约系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约存取现金的时间、金额、券别。
第二十条 开办行应实时更新预约系统中各券别库存现金数量。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开办行的库存及券别结构、市场需求、天气路况、存取金额、存取单位数量和自身工作安排等情况,对各开办行预约的存取现金业务进行审核,并告知开办行,同时做好现金出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办行应按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的预约事项,办理存取现金业务。预约后开办行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在预约当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终了前,说明预约调整的原因、金额和券别情况;预约后开办行因故临时取消预约的,应在预约当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