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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陕西省财政厅

编辑:陕西中小企业服务网

浏览量:30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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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残联、财政局,西咸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2016年6月印发的《陕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陕残联〔2016〕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7日

  

陕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陕残联〔2015〕78号)等文件要求,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财政厅新修订了《陕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任务目标

分年度、分批对全省每个县(区)至少资助一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每年建设30家,力争到2019年所有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愿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二、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为全省各级政府或残联系统自建、独立法人的附设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辅助性就业机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福利性等特点。

三、资助标准

安置5至9名智力、精神残疾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年度资助10万元。

安置10至14名智力、精神残疾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年度资助15万元

安置15至19名智力、精神残疾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年度资助20万元。

安置2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年度资助25万元。

四、资助条件

(一)机构要求

1.辅助性就业对象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安置的残疾人为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男16至59周岁、女16至54周岁)、有就业愿望和身体符合岗位要求的智力、精神(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就业的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2.基本要求

(1)机构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设置在交通较为便利的区域;服务场所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机构名称规范为XXXX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2)安置5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和劳动生产项目,确保机构能够持久运营发展。

(3)工场或车间需独立工作用房,功能场所具备无障碍设施设备。安置5至9名智力、精神残疾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原则上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5平方米; 安置1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面积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

(4)配置与机构工作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员工休息室、食堂、医务室、康复训练室。

(5)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3.管理及服务人员要求

(1)配备与机构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名以上从事过残疾人管理工作,具有社会福利类、心理类等相关学习或从业经历。

(2)配备与机构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配备2名以上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员专业人员;有精神残疾就业对象的,配备精神卫生医师。

4.规章制度

(1)制定健全的行政、人事、档案管理等规章和制度。实行残疾人实名制个人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并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制订和完善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残疾员工守则以及工作考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业务考核制度等。

(2)安全管理。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应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火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以及房屋倒塌等恶性安全事故发生。

(3)管理及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公开上墙。

5.财务管理制度

(1)市级财政在3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资助资金拨付确定资助的县级财政。

(2)受资助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规定用途,将省级资助资金用于改善就业条件、提高机构能力建设水平,无资金挪用情况。

(3)财务制度健全,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有详尽的开支计划和使用记录,定期公开财务报表。

6.辅助性就业协议

(1)辅助性就业人员就业前,需到当地残联劳服所进行就业适宜性评估,确定其是否具备就业资格。精神类残疾人员,在参加就业适宜性评估的同时,还应提供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风险评估表,以确定其具备就业资格。

(2)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或监护人跟辅助性就业机构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的服务协议,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不低于1年。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协议中须明确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3的劳动报酬;构所聘用的残疾人人身意外保险由当地残联负责购买。

(4)协议中要明确机构和就业残疾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其他相关就业事宜。

(二)文件资料要求

辅助性就业机构首次提出办理上述所涉及扶持政策时,需向机构所在地县级残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政府或残联系统自建的必须具备以下文件资料:

(1)市级或县(市、区)编办明确的机构名称和人员编制的文件。

(2)县(市、区)政府批准建设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相关文件,如政府会议纪要、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建设等相关文件。

2.依托社会力量建设的必须具备以下文件资料:

(1)民办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资质证明。

(2)机构向市级或县(市、区)残联提出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申请。

(3)市级或县(市、区)残联对机构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批复。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和实施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3)企业与残疾职工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残疾职工花名册。

(6)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凭证。

(7)安置就业残疾人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8)服务场所用房性质凭证。

(9)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10)申报材料需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装订成册,所有材料要求一式3份,统一逐级审核报送。

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县级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继续给予扶持。

(三)申报程序

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当年4月底前向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县级残联应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报市级残联;市本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直接向市级残联提出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市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机构进行复审后,于6月底前联合报省残联。

3.省残联会同省财政于7月份对上报的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后,在省级媒体上进行公示。扶持资金列入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

4.2018年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报工作,市级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时间可顺延至8月中旬;省残联将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公示。

5.由省财政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机构经费下达至市级财政和省直管县财政。县级财政、残联在检查验收后,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40%的标准拨付。

五、资助要求

(一)市级残联及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申报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对机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市级残联、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有检查、督导责任。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现象,除收回资助资金外,还将取消该地再次申报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资金可用于一次性建设、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施、设备和原材料购置、残疾职工工资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支出

(三)县残联、县财政每季度对机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书面专题报市级残联、财政备案;市级残联、财政每半年对机构项目资金管理和机构运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书面专题报省残联、省财政备案;省残联、省财政不定时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残疾人员就业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经省残联、省财政或市级残联、财政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机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县级财政会同同级残联追回补助资金。

(四)各市、县(市、区)要积极争取资金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扶持,具体措施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五)享受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补助项目的,当年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补助。

六、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辅助性就业机构提出享受《意见》中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的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项。

七、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

辅助性就业机构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用水、用电、用气和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按有关规定和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陕残联〔2015〕78号)执行,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联系方式:省残联教就部   赵晓莉

   话: 029-63917916

    附件:陕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报表

   指南附件下载:陕残联【2017】58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doc